2009年5月19日星期二

就孙志刚悲剧再谈户籍制度合理性实施

户籍制度专题确实没有完,还有很长的篇幅。该文是前一段落的收尾,太短,因而附着在《绝对的道德标准的现实威胁》一文中。由于有网友提到了孙志刚事件,所以笔者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把它抽出来,以便整个户籍制度的前一段讨论,成为一个完整的整体。事实上,前一系列只是反驳了“以道德方式无条件置户籍制度为先天性万恶之源,而置专制制度于不顾”的社会误区。 一些朋友声称只是“反户籍制度的靶子反专制”,这是不可能成立的借口。如同,不能以惩罚性犯罪失贞的受害人,来反击性犯罪一样。“勇敢地反户籍制度而甚至 不批评专制”,只是懦夫暴民的所为。

户籍制度进一步的讨论,实际上是“农村人口城镇化”的问题。这个问题,有几种常见的误解:
1)农村人口自治,就是农民自治,————忽视了农民所在产业是会升级的;农民会升级为市民;
2)农村人口城镇化就是进入大城市,————因地制宜也可以城镇化,而且,是城镇化的主要途径。

归根到底,应该先让农村社区自治化,放开对农村的产业资源、生产要素的管制。他们自然就能够因地制宜,按物流条件,能够城镇化的就地城镇化,需要人力的, 吸收其他地方多余的人力资源;资源条件不能城镇化的,在彼此商量的条件下,迁移到需要人力的地方,其中可能包括旧的大城市。这是自然形成的过程,不需要政府太多的干预。最终,需要政府资助救济的单位,也会是极少数。而不会象今天,整个十几亿中国人,都对着财政嗷嗷叫。一方面痛骂专制,一方面又仰赖专制给自已一点小便宜,……如此反复,中国的专制维持了两千年!

为了不让读者混乱,笔者一直避免提及一些户籍制度过程中的悲剧性的事件,象孙志刚事件;而希望读者首先从各个利益阶层合理产权明晰的角度出发,首先承认自治制度的合理性。事实上,笔者并不是支持户籍制度,笔者主张的是社区自治制度。可以这样说,如果社区自治权得到尊重,笔者会和其他阶层一样支持取消户籍制度;反之,如果社区自治区被妖魔化,笔者唯有支持户籍制度,————两害相权取其轻。其中,不涉及任何道德喜恶的因素。

对于网友提及的孙志刚事件,“收容遣送制度也是户口制度的一部分”。笔者反问,“婚姻悲剧令人遗憾,是否就应该废除婚姻?”,同样的比喻还有很多,象“因噎废食?”,交通有死亡,是否禁止交通?那么孙志刚事件,到底是户籍制度的过错呢,还是执行户籍制度中的方法的过错呢?还是执行户籍制度方法中的意外事件呢?所以,首先从大是大非的角度上看,无论孙志刚事件多么具备悲剧性,都不成为其他任何阶层,侵犯城市居民阶层合法权益的借口

其次,笔者并不认为“收容遣送制度也是户籍制度的一部分”,相反,笔者认为,收容遣送制度是社区自治利益得不到尊重,或者说,“户籍制度的正当属性被侵犯后的结果”。如果所有阶层都能够尊重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,而不是期望少数几个地区负担起整个中国社会的福利负担,那么,还需要收容遣送制度吗?笔者已经反复提到,城市居民稳定的利益产权归属确定,是城市购买力释放的前提。这一释放,将直接造福于落后地区的比较优势生产力。事实上,户籍制度保护农村社会的利益,更多于保护城市居民的利益。参考《社区自治同时保护城市和农村居民的根本利益!》。

笔者再次反问,一些盲目反对社区自治制度的人,你们支持人权利益不可侵犯的普世的价值观吗?如果你们不支持,那么没有什么需要再谈了。如果支持人权利益的普世价值观,你们又凭什么反对《代表了人权利益集约》的的社区自治制度呢?而不是完善这一制度,避免孙志刚悲剧的发生?让城乡居民,都能够专心建设自已的家乡,比富,不是劣币驱逐良币,比谁更穷?你们理解人权利益不可侵犯的普世的价值观吗?

事实上,支持“户籍制度-社区自治制度”隐含着这样一条价值逻辑:发达地区的发达不是错;发达地区不应该因为发达,而受到惩罚,否则,中国将象明朝一样,《不患贫而患不均》,劣币驱逐良币,全中国全面堕向贫困。有罪的不是富裕,有罪的是贫穷。因此,均贫富的目标不是消灭富人,惩罚发达的地区;相反,均贫富的方式是消灭贫困,帮助不发达地区。但是,如果富人的人权被任意侵犯,发达地区的利益被《绝对的道德价值观》借口任意侵害,人权普世的价值观成了权贵的玩物,《不患特权患不均》,试问,富人怎么帮助穷人?发达地区怎么帮助不发达地区?怎么可能出现富裕呢?

一些糊涂的同胞,你们真的是糊涂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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