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然人不但不需要“顾全大局”,相反,民主社会维护的原则,是“不平则鸣”。任何人如果觉得自已利益受到规则外的侵犯,或者,规则不再公平,则应该大声说,“这不公平”,“IT IS UNFAIR!”,声明你的利益范围。利益冲突之处,互相协商妥协。如果无法私下达成妥协,则交由双方公认的独立的仲裁者裁决纷争。在基督教社团内,这个角色有可能是神父;而在联邦社会里,这通常就是独立的司法权。
仲裁者的责任不是显示君权,而是尽量明确双方的利益分距,促使双方妥协(庭外和解)。仲裁者只对利益清晰划分后仍无法妥协的分歧裁判。这样的司法,既容易,同时,“官司虽多”,烈度却低,甚至更多地象是一种社会交往。如果无法的优越性拿官司的数量证明自已的君权合法,却也算是一个数字上的“事实根据”。(笑笑)。
因此,民主的最基本的两个素质之一,就是敢于大声说《我的利益在那里》,敢说说“这不公平!”。只有声明出利益,别人才知道你的期望利益范围。你不声明,就不存在“侵犯你的利益”的可能。这就是民主社会必须允许言论自由的原因:必须允许任何拥有自然人人权的人说“我的利益在那里”,“这不公平”!这样,利益之间的妥协协商,才有存在的意义。民主另一个基本素质,就是在得到对方对你利益声明的回应后,愿意接受对方的合理声明,互利妥协,否则,就是《极度的自私》。
因此,有民主素质的人,绝不可以代表他人说,“他人利益在那里,他人感到不公平!”,除非,那是约法标准;正常情况下,这种情形同时属公诉人责任。任何人不可以代表他人发出利益声明,除非,你得到了对方的授权,或者,你是他的监护人。否则,你就是在侵犯他人的声明权;绑架了他人的利益。你非但不是民主,而且,还是民主最危险的敌人。请各位注意一下,作为民主事业最危险的敌人的极左,恰恰就是这样代表了贫民,自由民,流氓无产者,农民,说“他们的利益在那里”,无限要价;然后,哈哈,注意毛氏泽东的历史方法——据为已有!
因此,代表他人发出利益声明,是君权的邪恶!拒不妥协,“《无私就是极端的自私》”;这两种人通常以民粹形式出现;代表他人(民)发表利益声明,还拒不妥协,那是极左暴徒的表现。是《中国最危险的敌人》。人性本私,有私,才能有民主博羿、协商、妥协、团结的基础:各人私之利益的最大化!
承认人性有私,人性本私,人就回复了生物人属性;所谓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不道德论,不攻自破;为之而打的“经济学”补丁,所谓的“理智的人”,“私利的人”,就不攻自破。其实,什么是“理智的人”,不就是无私的人吗!原来就是极端自私的岳不群!我国以此教授经济学的大学,还是关门算了,误人子弟,断子绝孙。中国需要这么多到处咬人的太监做什么?
正因为如此,自然人是无须“顾全大局”的;只需要时刻强调“我的利益在那里”。试问大局是什么?大局是谁的利益?除非社会服务者;注意,是服务者,即服务于自然人的利益,而不是自然人利益的管理者;能够以令自然人权益所有者相信,出让部分利益,可以换取整体利益(自然人有份)的更大化,这才有“大局”可言。自然人无须顾全大局,是因为,是否顾全大局,选择权在自然人权益者的手中。
只有当自然人公民,无须“顾全大局”,大声质问公仆、政客,“我的利益在那里?”;自然人公民的利益,才可能不会被出卖,《黄宗羲定律》,才会根本失效;“谅中华物力,结友邦欢心”,“宁与友邦,勿与家奴”的卖国行径,才能得到抑制,否则,————如果不出所料,G20会议里,中国人民就是唯一全世界人民,经由政腐买办,要求“顾全大局 ”的整整一国的公民!
同样作为人类社会的组织契约,为了弥补自然人利益观点的参差化,在不得不对大局利益全体仲裁时,就采用了一个手段:投票!所谓民主的投票,只有在这个时侯,才有现实意义。所以前提是三个:既定的契约;集体内自然人利益分歧;大局利益必须仲裁。正因如此,民主必须包含投票方式,投票,却不是民主的同意词。民主的最简单的含意,就是“我的利益在那里”的利益声明权。
然后回到市场经济之父亚当斯密的两本巨著,《道德情操论》和《国富论》,后者,说明了“我的利益在那里”的声明权,和私之利益对于国家的意义,即民富者国必强!前者,就是说明,要达到我的利益在那里的私之利益的最大化,必须放弃永不妥协的中国式的自私,勇于、善于互相妥协,“已所不欲,勿施于人”。斯密是鼓吹“自私”吗?给中国卫道学家驳得体无完肤吗?(笑笑)
至于薛涌先生“批驳茅于轼”,一位文学家用只适用于个人自律的道德理由,批评一位经济学家的社会公共经济运行的规律;这样的文学家,占了中国“知识分子”的绝大多数。称他们是臭老九是小瞧了人,还算是臭老八吧?如果依靠臭老八可以富民强国的话,明朝早就统一了全地球!明朝每三年出产质检的道德八股文臭老八有几千人,每一个都比薛涌先生臭上一百倍!
《国际海洋法中的利益声明所体现的国际民主意识》
《人性本私:中国信仰缺失是伪命题》
《人性本私:让独立专家观点雷倒的都是可爱的动物》
《后记:批判中国文化社会之愤怒与愤努的批判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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